加强物业管理,让居者心怡
加强物业管理,让居者心怡
加强社区物业管理是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的重要标志。有了好的物业管理,才能为百姓打造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物业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确保我市广大业主生活秩序稳定提供重要保障。这是记者11月12日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的。
●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确保广大业主生活秩序稳定
据了解,《意见》明确指出,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物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专业服务,按照业主自治、社区管理相结合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物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作、属地政府管理”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负责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综合性问题。
●明确部门职责
加强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侵占物业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市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小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和擅自改变、侵占按规划建设的道路、绿地、活动场所和违章搭建等行为。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安全、消防职责,及时查处居民住宅小区内治安案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设施良好。
此外,市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等应切实明确部门责任,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保证广大业主“居者心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关,监督居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同时,要建立健全物业管理退出机制,淘汰服务水平不高、管理差、业主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凡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服务的,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督促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管理用房和剩余费用、管理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移交给所在办事处。加强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确保全额归集到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归集和管理。
●引导业主学会自治
加快老旧小区(庭院)综合治理
积极引导新建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发挥小区业主自治作用。新建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
加快老旧住宅小区(庭院)改造进程,使其尽快满足社会化物业服务企业进驻服务的基本条件。原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没有分户计量出现的遗留问题仍由其投资解决。
实行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统一交存、权属明晰、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全市范围内建设和竣工用于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新建物业,在办理物业单位竣工验收备案或交付使用前,开发企业要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4%交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作人员说,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按《意见》确定具体交存数额,并随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标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