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入住小区,要交物业费吗?
很多业主常常有这样的疑惑,自己买房后并没有入住小区,既没有使用小区的设施,也没有享受过物业服务,为什么每个月都要全额交物业费呢?物业费为什么不能根据实际居住情况不交或者少交呢?
案例1
陈阿姨(化名)买了幸福小区(化名)的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她名下。起初三年的物业费,一直是陈阿姨的丈夫老王(化名)向物业公司缴纳,老王过世之后,陈阿姨就没有再交过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陈阿姨起诉至法院,要求她向公司支付这几年的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为幸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阿姨作为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陈阿姨因房屋空置而减少物业费的要求缺乏合同依据。且陈阿姨承认老王去世后确实没有再交过物业费,故法院判决陈阿姨应向物业公司支付老王过世后的物业费。
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物业公司的核心义务在于提供物业服务,而业主的核心义务是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该服务并非针对某个特定业主或特定房屋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已经提供相应服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而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项目及标准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定期对公共维修基金、公共收益的收取及支出情况进行公示。此外,物业公司也应合理恰当行使合同权利,及时向业主收取物业费,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来源丨法治厦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